三种典型医美企业:同属医美行业,税务风险有别
三种典型医美企业:同属医美行业,税务风险有别
在“颜值经济”风口下,以医疗美容为代表的美容消费需求持续增长。根据《中国医美行业2023年度洞悉报告》,中国医疗美容市场规模2023年度预计超过2000亿元,市场增速可达20%左右,之后4年将保持15%左右的年复合增长率。商业决策服务商艾瑞咨询的研究数据显示,预计2025年度中国医美市场的规模将达到4108亿元。但是,从总体来看,我国医疗美容机构还呈现出质量参差不齐的现象,相关企业的税务风险尤其值得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从经营特点、获客渠道等特征入手,利用税收大数据,对部分医疗美容机构的税务风险进行了分析。
直客型:错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直客型医疗美容机构主要依托于广告投入吸引客户,具有体量大、品牌意识高、业务种类多的特点。该类型的机构大多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主打手术类和非手术类医疗美容项目的同时,往往还兼营医疗美容耗材及美容护肤品销售、生活美容项目等非医疗服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提供医疗服务的,自2019年2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
值得注意的是,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服务提供方必须具备医疗机构资质,即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二是服务收费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三是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稽查干部结合行业数据和实际调查发现,直客型医疗美容机构多存在混淆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提供非医疗服务却违规享受税收优惠、增值税免税销售额申报比例偏高等突出问题,税务风险较高。
例如,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在查办的大连A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一案中,发现A医疗美容医院将“纹眉”“面部护理”“润百颜水光护理”“可丽金”“热玛吉五代”等生活美容服务按照医疗服务申报增值税免税销售额,少计2019年—2021年间增值税应税收入约2000万元。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的规定,生活美容服务作为生活服务业在2020年1月1日—2021年3月31日,享受增值税免税的优惠政策。因此,该企业补缴了2019年和2021年4月1日—12月31日的增值税销项税额59万元。
渠道型:存在违规处理佣金支出风险
渠道型医疗美容机构主要依托美容院等合作企业引流客户,通常按客户单次消费进行分成,支付的渠道佣金比例通常高达30%—70%,资金流较复杂。由于渠道型医疗美容机构合作方多为中小型美容院,财务和税务管理不够规范,渠道型医疗美容机构向其支付渠道佣金时,往往无法取得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在这种情况下,一些渠道型医疗美容机构通过账外隐匿应税服务收入等手段,直接使用现金支付渠道佣金,从而达到逃避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同时,医疗美容行业客户群体主要以个人为主,索取发票的意识不强。大连市增值税申报数据显示,大部分医疗美容机构未开票收入占全部收入的90%以上。稽查干部发现,辖区内真实毛利率较高的渠道型医疗美容机构纳税人,申报数据存在净利润相较营业收入偏低、销售额申报明显偏低等异常,存在延计、少计销售收入的情况。在成本费用方面,部分机构以“咨询费”“劳务费”等名义取得虚开发票套现并在税前列支,以达到虚增成本费用偷逃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例如,在针对渠道型医疗美容机构取得发票、营业收入中的疑点实施风险筛查及依法检查时,稽查干部查出2户渠道型医疗美容机构账外隐匿收入共计超5700万元。另据信用中国行政处罚信息官网,温州B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因接受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在税前列支,被温州市税务局依法责令改正,并罚款589万元。
生活美容型:易发生隐匿收入现象
生活美容型医疗美容机构,主要是为居民提供生活美容、护肤保养等非医疗服务,并与渠道型医疗美容机构合作获取大额分成。该类型机构多为非法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绝大部分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往往财务核算不健全,易发生隐匿收入的现象。同时,此类纳税人通常通过不申报收入或短暂经营后注销再在原址注册新商户的方式来规避监管,且账外隐匿收入金额巨大。
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根据风险疑点对2户美容机构实施检查时发现,C美容院2020年—2022年间通过银联提供的收款设备收取服务款项1700余万元,但年平均申报收入不到30万元,最终被定性为偷税,进行补税并处0.5倍罚款,合计约96万元;另外1户生活美容机构隐匿账外收入300万元,亦被定性为偷税,进行补税并处0.5倍罚款。
依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个人独资或自然人合伙的医疗美容机构,以及由医生或其他个人承包、承租经营的医疗美容机构(经营成果归承包人所有的),独资人、合伙人和承包人取得所得的,应按照“经营所得”税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但是,一些生活美容型医疗美容机构采取账外隐匿收入、蓄意注销规避监管等违法手段偷逃税款,存在较高的税务风险,对此应该予以关注。
来源:中国税务报,2024年05月10日,版次:07,作者:侯江玲 孙鹏,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大连校区、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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